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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修業規定:

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課程務必修畢本校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依報考時學生所修讀之課程版本認定),並於修課期間應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 {C}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6學分,另須修畢各任教科別(領域/主修專長、群科)「專門課程」應修學分數及特殊規定。

二、 {C}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師資生應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其學分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內。

三、 {C}大學部學生以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取得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應於修業年限內完備輔系或雙主修學分,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四、 {C}依教育部1081015日臺教師()字第1080134532號函,碩博班學生以「前一個學位時期之相關學系所」(相關學系所由本校專門課程培育系所認定之)取得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另應於修業年限內修畢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培育學系之輔系或雙主修學分,並出具該培育學系審核認定已修畢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資料,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五、 {C}取得教育學程資格後,參與至少30小時教育相關之志工服務,同時於本校修讀二類教育學程者,志工服務時數須分別計算。

六、 {C}每學期至少參加1次聯合導生座談會。

七、 {C}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施,本校修習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應完成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習、實習等)。

八、 {C}建議修習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生,選讀第二專長中等學校師資培育專門科目,以符應教學現場需求。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修業規定:

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課程務必修畢本校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依報考時學生所修讀之課程版本認定),並於修課期間應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 {C}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畢至少「教育專業課程」46學分及本校自訂之普通課程。

二、 {C}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師資生應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其學分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內。

三、 {C}取得教育學程資格後,參與至少30小時教育相關之志工服務,同時於本校修讀二類教育學程者,志工服務時數須分別計算。

四、 {C}每學期至少參加1次聯合導生座談會。

 

■特殊教育學校()師資類科中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組修業規定:

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課程務必修畢本校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依報考時學生所修讀之課程版本認定),並於修課期間應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 {C}特殊教育中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畢特殊教育專業課程38學分,且同時修畢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及各任教科別(領域/主修專長、群科)專門課程規定之應修學分數及特殊規定。

二、 {C}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師資生應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其學分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內。

三、 {C}取得教育學程資格後,參與至少30小時教育相關之志工服務,同時於本校修讀二類教育學程者,志工服務時數須分別計算。

四、 {C}每學期至少參加1次聯合導生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