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修業規定:
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課程務必修畢本校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依報考時學生所修讀之課程版本認定),並於修課期間應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6學分,另須修畢各任教科別(領域/主修專長、群科)「專門課程」應修學分數及特殊規定。
二、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師資生應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其學分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內。
三、以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取得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一)大學部師資生:應於修業年限內完備專門課程培育系所之輔系或雙主修應修課程及學分,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研究所師資生:
1.依教育部108年10月15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134532號函,各校非專門課程培育系所之研究所師資生,考量研究所受限於學制不同,無法取得大學部修習輔系、雙主修資格,研究所師資生得具足擬任教學科相關學系輔系應修之課程及學分,並由學校認定後開具相關證明後,得視為具備專門課程培育系所之資格。
2.以「前一所學校之相關學系所」(相關學系所由本校專門課程培育系所認定之)取得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另應於修業年限內完備專門課程培育學系之輔系應修課程及學分(未有輔系之學系,以雙主修認定之),並出具該培育學系審核認定學分證明資料,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碩博師資生修習輔系/雙主修課程學分審核申請表」請自行下載使用,課程組網站/表單下載/第8項表單。
*輔系科目學分表請參閱本校教務處燕巢教務組網站。
五、取得教育學程資格後,參與至少30小時教育相關之志工服務,同時於本校修讀二類教育學程者,志工服務時數須分別計算。
六、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施,本校修習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應完成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習、實習等)。
備註:
1.建議每學期至少參加1次聯合導生座談會,避免錯失涉及自身權益之重要資訊。
2.建議修習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生,選讀第二專長中等學校師資培育專門科目,以符應教學現場需求。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修業規定:
一、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課程務必修畢本校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依報考時學生所修讀之課程版本認定),並於修課期間應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 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畢至少「教育專業課程」46學分及本校自訂之普通課程。
(二)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師資生應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其學分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內。
(三)取得教育學程資格後,參與至少30小時教育相關之志工服務,同時於本校修讀二類教育學程者,志工服務時數須分別計算。
二、錄取【新住民語文專長】者,除完成前開(一)至(三)項規定外,同時須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專門課程(印尼語、越南語及泰國語,三擇一修習),及應取得國小「教育專業課程」之「新住民語文領域教材教法」或其相似科目至少2學分,另須取得東南亞國家語言相關考試CEFR B1級標準之語言能力認證證書或證明,且須包含聽、說、讀、寫四項能力;修畢本專門課程學分並符合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資格者,取得據以發給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日後申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專長」教師證書。
*專門課程科目及一覽表,內含(各語種語言檢定標準)詳見:課程組網站/師資職前課程/國民小學加註專長課程/國民小學新住民語文專長。
備註:建議每學期至少參加1次聯合導生座談會,避免錯失涉及自身權益之重要資訊。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組修業規定:
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課程務必修畢本校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依報考時學生所修讀之課程版本認定),並於修課期間應完成下列事項,始得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特殊教育中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畢特殊教育專業課程38學分,且同時修畢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及各任教科別(領域/主修專長、群科)專門課程規定之應修學分數及特殊規定。
二、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師資生應修畢「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其學分不計入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內。
三、取得教育學程資格後,參與至少30小時教育相關之志工服務,同時於本校修讀二類教育學程者,志工服務時數須分別計算。
備註:建議每學期至少參加1次聯合導生座談會,避免錯失涉及自身權益之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