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115年8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2337號函,為保障舊制師資生權益,特此提醒相關法規規範與重要事項:

一、法規依據與過渡期規定

 (1)適用對象:舊制師資生(107年2月1日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已完成教育實習者)。

 (2)過渡期間: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7年1月31日止

 (3)優惠條款:於過渡期間內,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先實習後考試),免受新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先考試後實習之限制。

 (4)逾期規定:若於過渡期結束後(117年2月1日起)仍未取得教師證書,依規定須重新進行半年教育實習。

二、應考提醒與時間點說明:

目前教師資格考試每年於6月上旬舉辦1次,倘若舊制師資生於116年度仍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可繼續參加考試,惟於117年6月(含)以後通過者,則須再進行教育實習半年,始得取得教師證書。

請相關師資生密切留意自身應考規劃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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