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表揚傑出校友實施辦法
85.10.16本校85學年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9.20本校95學年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1.11本校98學年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2.07本校100學年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4.01本校103學年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05.01本校112學年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11.20本校113學年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宗旨:為獎勵本校歷屆校友,對母校、社會、國家有具體貢獻或特殊成就者,以樹立校友楷模,發揚本校精神。
第二條 主辦單位: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第三條 表揚時間:每逢以五可除盡的校慶周年之校慶日。
第四條 表揚地點:本校。
第五條 表揚類別與標準:
一、教學類:任職各級學校教師,堅守教育崗位,在教學上具有特殊表現者。
二、行政類:任職行政機關或學校單位,從事行政工作具有優良績效者。
三、學術類: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優良著作貢獻學術者。
四、藝能類:從事藝文創作、技藝創造或發明,有卓越成績表現者。
五、服務類:從事各類社會服務工作,有傑出表現或其他特殊貢獻者。
第六條 推薦日期:逢五可除盡之校慶當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向本校推薦。
第七條 推薦方式:
一、本校全國校友總會、各縣市校友會各推薦一至二人。
二、本校各院系所、進修學院各推薦一至二人。
三、校友「現職」服務之「公、私營單位」直屬主管或機關首長推薦一至二人。
四、具校友身份或本校退休教師至少五位聯名推薦。
五、個人自我推薦恕不接受。
第八條 審查方式:
一、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研究發展處處長、進修學院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代表,另由各學院(不含進修學院)再推薦教師代表一人,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審查決定,副校長為召集人。
二、由本校承辦單位依據第七條進行初審;遴選委員會再針對初審合格名單複審。傑出校友當選人須經遴選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
第九條 表揚名額:單一類別表揚名額至多五名,如某類未達表揚標準者可從缺。
第十條 表揚方式:由校長於校慶時公開表揚之,並頒發獎牌乙座,以資激勵,其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校校訊、校刊,並發佈新聞廣為表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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