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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

科目修課說明

 

一、 相關法規:

() 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 依據教育部106525日「研商技職教育法第24條納入師資職前教育作法」會議紀錄,105學年度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含小學、中等及特教師資類科師資生),應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證明前,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

二、 採認說明如下:

適用對象

採認

說明

105學年度取得小學、中等及特教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

 

所修習之「教育議題專題」已納入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參加本校師就處開設「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專題演講者,於成績單備註欄註記。

106學年度之後取得小學、中等及特教類科師資生資格者

於職前教育(含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修讀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依公告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一覽表修習。

參加教育部開設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

1.    修畢臺師大、彰師大、正修科大所開設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書。

2.    學分班開設日程依教育部公告為主。

三、 本校「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科目一覽表如下:.

開課單位

生涯規劃相關科目

職業教育與訓練相關科目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1.  生涯規劃

2.  生涯規劃教育

3. 職業探索與生涯規劃

1.職業教育與訓練

2.職業探索與生涯規劃

教育系

1.生涯規劃課程設計與實施

2.生涯輔導

生涯與職業資訊分析與應用

特殊教育系

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與轉銜

身心障礙學生職業教育

通識教育中心

1.  終身學習與生涯發展

2.  職業探索與生涯規劃

1.  職場安全衛生

2.  職業探索與生涯規劃

諮商心理與附件諮商研究所

生涯輔導與諮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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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院

生涯規劃

職業教育與訓練

註:1071029日「生涯規劃及職業教育與訓練開課方式討論會議」決議,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自107學年度第2學期起統籌辦理開課事宜,師就處不再開設相關課程。

四、 其他說明:

題號

問題

說明

若已具105學年度的中教(小教或特教)師資生,106學年度又取得修習另一師資類科資格者,是否可以「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專題演講,採認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

一、  若是以105學年度取得之師資類科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教育實習,則可以「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專題演講進行採認。

二、  若是以106學年度取得之師資類科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教育實習,則須修讀「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方能認證。

若已具106學年度的中教(小教或特教)師資生,107學年度又取得修習另一師資類科資格者,是否可修習一次「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同時符合二師資類科認證?

僅須修習一次「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即可。

如何得知自哪一學年度起具備師資生資格?

一、  全師培學系師培生(教育系、特教系、工教系(科技組)、數學系(數學組))自入學年度起具備師資生資格,例:學號4106XXXXX即自10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

二、  並行學系師培生(國文系、英語系、地理系、體育系、美術系、音樂系、化學系、物理系、生科系)自大二起具備師資生資格,例:學號4106XXXXX即自107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

三、  教育學程生:依照辦理招生考試錄取學年度起具備師資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