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檢定與實習組

依教育部函文所示:

一、針對師培法1065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10721日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於第21條第1項訂定過渡條款,得於6年內先申請進行教育實習。

二、10721日至1131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2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培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

※※※依上開條文所示,欲參與舊制實習者,申請期限至113131日為止,112年度係為可申請舊制實習之最終期限,11321日起只得申請新制實習。




列印本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