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0664A號令修正發布,茲函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培育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師資,新增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藝術才能舞蹈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供師培大學據以規劃課程。
(二)因應特殊教育法第49條施行,配合112年10月19日修正之本基準,據以補充修正表5-1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職前課程核心內容對應表,於素養2「了解並尊重學習者的發展與學習需求」之課程核心內容新增「融合教育理論與實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培育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師資,新增國民小學師
資類科藝術才能舞蹈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供
師培大學據以規劃課程。
(二)
因應特殊教育法第49條施行,配合112年10月19日修正之
本基準,據以補充修正表5-1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職
前課程核心內容對應表,於素養2「了解並尊重學習者的
發展與學習需求」之課程核心內容新增「融合教育理論
與實施」。